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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自首制度对古代自首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2021-09-10孙嘉瑶

科学与生活 2021年6期

孙嘉瑶

摘要:自首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对于减少司法运作成本,鼓励犯罪人改过自新具有重大的意义。我国的自首制度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早在西周时期便出现了自首制度的雏形,自首制度又在秦汉时期得到确立,在唐代发展成为一项较为完备的制度顶峰,宋、明、清在唐律的基础上对自首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使得古代的自首制度更加完备、合理和科学。对于古代自首制度的研究,对于推动现代自首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古代自首、现代自首、自出、自告

一、古代自首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犯罪后未被官府捕获或犯罪事实未被发觉之前,官府对于主动投案坦白的犯罪人,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制度,即是古代的自首制度。早在奴隶制的西周时期, 《尚书·康诰》 中就有“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的记载,即犯罪人已经把犯罪事实全部述说出来,虽犯罪或大,亦可不杀。因此,明丘睿认为:“此后世律文自首者免罪之条所自出也。”据此可知,西周时期,就已出现了自首制度的雏形。

进入封建社会,从战国到唐朝,自首制度经历了由概括性的粗疏的规定到详尽而完备立法的演变过程。在秦代,自首就已作为一种正式的刑罚制度而存在了。

至《唐律》,在原先历代五朝刑律中的自首制度基础上,提炼浓缩之精华,再赋上创造性的改进,从而使得《唐律》中的自首制度被规定得相当全面、细致,体现了极高的立法水准,成为封建社会自首制度的立法典范是我国封建法律制度建设上的最大成果,也是我国封建时代保留下来的一部最为完备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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