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立法” 的升级意义
2021-09-10阿计
公民导刊 2021年8期
关键词:改革
阿计
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事关改革开放大业的两大立法动作,一是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二是通过决定,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由此,近年来持续推进的“改革立法”建设,实现了历史性的飞跃。
追溯1980年代以来的国家发展历程,改革与法制始终存在着既依存又冲突的纠结,超前的改革既呼唤法制的支撑,又可能突破法制的禁区,这就需要为之探索合理的调谐之路。
改革初启、法制重建的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立法不能急,改革不能等”乃是改革所面临的主要难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深圳等改革前沿阵地的一系列授权,催生了经济特区立法权,进而为经济特区改革和立法的先试先行打开了通途。
相较之下,十八届三中全会所启动的深化改革进程,则面临着更为复杂的挑战,改革步入深水区和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双重时代语境,既意味着改革的突破性与法制的稳定性之間的内在紧张远超以往,也决定了改革逻辑必然由昔日的“摸着石头过河”转向“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其中极具突破价值的解决方案是,自2012年年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多个授权决定,为包括上海、海南自贸试验区在内的多个地区、领域的试点改革颁发了合法性通行证,其基本模式是在特定的改革区域,就特定的改革事项,暂时调整或暂停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并设定一定的试行期。如此,既满足急迫的改革需求,也预留未来的立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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