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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严密法治监督体系的三重逻辑意蕴

2021-09-08郑海兵

新长征 2021年2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监督法律

郑海兵

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总书记从全局的高度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一系列新要求,明确指出“要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形成严密法治监督体系内含深刻的理论精华、历史依据和现实要求。从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现实逻辑三个方面去理解其深刻意蕴,认清其何以形成、何以必要,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理论逻辑:对马克思主义和中国传统监督思想的传承发展

形成严密法治监督体系汲取和传承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监督思想。巴黎公社运动失败后,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指出,缺乏监督是导致运动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并据此提出建立法律监督机关的思想举措。之后,列宁把这一思想运用到俄国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实践中,强调要重视人民群众对政权的监督,特别要注意加强法律监督。在此基础上,列宁还提出了检察权的概念,建立起苏联的法律监督机关,并赋予法律监督机关相应独立的地位,同时赋予其实行全面监督的权力。这种“垂直领导”“全面监督”的制度安排不仅在建国初期成为我国学习的蓝本,并且一直沿用至今。作为其精髓的法律监督思想,对于今天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形成严密法治监督体系继承和发扬了中国优秀传统法治监督思想。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的法治监督思想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历史文化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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