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湄合作:制度设计的逻辑与实践效果
2021-09-07卢光盛
当代世界 2021年8期
卢光盛

瀾沧江(IC photo图片)
2021年是澜沧江—湄公河合作(简称“澜湄合作”)全面启动5周年。5年来,澜湄国家在澜湄合作框架下多领域合作取得显著成果,澜湄合作机制也成为区域内最具活力的国际制度之一。澜湄合作强劲的生命力及其赋予区域发展的巨大能量,与其制度设计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密不可分。
澜湄合作制度设计的特点
作为新兴的区域性国际制度,相较于区域内其他国际制度,澜湄合作在制度设计上有着鲜明的特点。
一是以构建命运共同体为导向。湄公河地区被视为“制度拥堵”的区域,在区域内众多的国际制度中,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GMS)和湄公河委员会(MRC)是影响力较大的两个。前者的目标在于推进地区经济一体化,后者则致力于加强地区水资源管理、推动可持续发展。这些目标决定了二者的制度设计是以功能性、技术性的区域合作为导向,其匹配的具体合作机制更多是问题解决机制和单一部门的功能性合作机制,这也是区域内其他既存国际制度的共性。在澜湄合作首次领导人会议中,“打造澜湄国家命运共同体”被明确为澜湄合作的目标,这一以构建命运共同体为导向的目标,使澜湄合作从启动之初即具有超越性。功能性合作及单一部门的一体化和共同体建设是澜湄合作的阶段性目标,澜湄合作在制度设计上涵盖了实现上述目标相应的具体机制,同时围绕打造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建立了相应的制度运行机制,形成了“领导人引领、全方位覆盖、各部门参与”的合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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