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野下的社会信用地方立法实践研究
2021-09-06吴高臣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吴高臣
从国情出发,中国社会信用领域采取地方立法先行的模式。截至2021年7月,已颁布14部省级地方社会信用立法。深入研究社会信用地方立法实践,不仅有助于地方立法的完善,亦将助益国家社会信用立法的出台。学界从不同角度对社会信用地方立法进行了研究,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但缺少从《民法典》信用制度视角审视社会信用地方立法的研究。而社会信用立法涉及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连接公法和私法两大领域。社会信用地方立法的依据应当包括《民法典》和社会信用基本法。前者已经颁行;后者付诸阙如,作为权宜之计可依据相关行政法规。2021年1月11日发布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是这方面的一个范例,该《办法》第1条规定:“为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http://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144979/3941920/4160598/index.html.《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围绕信用法律制度展开了较为深入的讨论,但学界就信用的性质并未达成一致或者基本一致的意见。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以3个条文明确规范信用。从表面看来,《民法典》信用制度较为简单。其实不然,从体系性出发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民法典》围绕信用的性质、信用主体的权利和信用主体的权利救济构建了私法视域下的信用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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