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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治理不应止于“民不举,官不究”

2021-09-05郑智维

民生周刊 2021年18期
关键词:规划环境

郑智维

谈及噪声污染,几乎每个人都深有体会。

马路上的汽车鸣笛声,建筑工地的机械轰鸣声,门店促销商品的叫卖声,小区楼下广场舞的喧嚣音乐等。

8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回应了公众关注的噪声污染问题。

和以往的立法不同,本次提及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考核评价之中。在笔者看来,这有利于破解噪声污染治理中“民不举,官不究”的窘境。

作为一种“公害”,因为噪声污染引发的投诉问题已非常突出。

2020年,生态环境部门“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收到的公众举报中,噪声扰民问题占41.2%,排各环境污染要素的第二位。

有研究表明,当室内的持续噪声污染超过30分贝时,正常睡眠就会受到干扰;而持续生活在70分貝以上的噪声环境中,听力及身体健康就会受到影响。

震耳欲聋的噪声,着实让深受其害的群众苦不堪言。除了对健康造成影响外,噪声污染对人们心理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容易使人烦躁易怒,产生厌烦情绪。

事实上,关于噪声污染的立法和治理在不断探索、完善之中。

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控制方法、鉴定手段、处罚办法等均有所涉及。2018年12月29日,再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作出修改。

即便如此,因噪声污染引发的社会矛盾并未能消除。

客观来看,相较于水、空气、土壤等污染,噪声污染治理难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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