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创新被指控非法经营罪,如何辩护?(上篇)
2021-09-05郝赟
中关村 2021年8期

经营行为主体之辩
在严格认定的意义上,成立非法经营罪的主体应当限于有关法律规范中规定能够作为法律责任主体的经营行为主体。主体身份不符合,则不成立非法经营罪。
彩票业有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主体限于彩票的发行、销售与代销机构。若利用互联网销售的彩票均符合国务院2009年《彩票管理条例》中关于彩票发行、销售与代销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定,即系由国家体彩中心依法发行、各省市体彩中心依法销售、平台上各店主(线下实体投注站)依法取得代销资质进行代销的真实合法彩票,则单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仅为接受代销机构委托、向其提供互联网平台技术服务的技术中介第三方,并非彩票发行者、销售者。
彩民在平台上投注后,由具有代销资质的合法店主(投注站)依法出票,票款流向投注站并依法上缴财政,店主作为代销机构仅依法由财政拨付销售额7%的佣金。在此过程中,互联网平台企业仅依技术服务合同向店主收取技术服务费用,其与店主均不存在截留票款不出票、“吃票”“吞票”“做黑庄”的行为,也不存在未经许可私自制作发行假“彩票”、私自创设“彩票”中奖规则、虚增夸大中奖额度或几率等“私彩”行为,因而平台服务的形式并不改变原本的彩票发行、销售法律关系,即互联网平台企业并非彩票的发行者、销售者与代销者,不属于有关规范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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