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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数字权利需要的不仅仅是“保护”

2021-09-05卜卫

可持续发展经济导刊 2021年8期
关键词:保护儿童素养

卜卫

儿童权利是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0年,我国政府正式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了该公约。自1992年4月1日起,《儿童权利公约》正式对中国生效,我国政府开始承担并认真履行《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保障儿童基本人权的各项义务。在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同一年,我国政府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制定了《儿童权利公约》国别方案,即《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由于我国是亚太地区最早开始《儿童权利公约》签约后续行动的国家,所以被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称为“旗舰”。

儿童权利通常被概括为四项基本权利: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并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权和获得医疗关怀的权利。发展权——每个儿童都有受教育权(包括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和 获得其体能、智能、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权利。受保护权——每个儿童都有免受歧视、虐待和忽略的权利。孤儿、难民中的儿童等困境儿童应受到特殊保护。参与权——每个儿童都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权利就所有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成人社会要听到他们的意见并根据他们意见的成熟程度在政策制定中给予考虑。

上述《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享有的基本权利及我国关于儿童发展的相关法律、纲要和政策共同构成了儿童权利框架。

如何理解数字环境中的儿童权利保护?

1.从大众媒介到数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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