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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数字权利需要的不仅仅是“保护”

2021-09-05卜卫

可持续发展经济导刊 2021年8期
关键词:媒介保护权利

卜卫

儿童权利是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0年,我国政府正式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了该公约。自1992年4月1日起,《儿童权利公约》正式对中国生效,我国政府开始承担并认真履行《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保障儿童基本人权的各项义务。在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同一年,我国政府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制定了《儿童权利公约》国别方案,即《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由于我国是亚太地区最早开始《儿童权利公约》签约后续行动的国家,所以被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称为“旗舰”。

儿童权利通常被概括为四项基本权利: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并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权和获得医疗关怀的权利。发展权——每个儿童都有受教育权(包括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和 获得其体能、智能、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权利。受保护权——每个儿童都有免受歧视、虐待和忽略的权利。孤儿、难民中的儿童等困境儿童应受到特殊保护。参与权——每个儿童都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权利就所有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成人社会要听到他们的意见并根据他们意见的成熟程度在政策制定中给予考虑。

上述《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享有的基本权利及我国关于儿童发展的相关法律、纲要和政策共同构成了儿童权利框架。

如何理解数字环境中的儿童权利保护?

1.从大众媒介到数字环境

大众媒介通常具有有组织的、能用机器复制的、有大量受众的特征。20世纪90年代以后,大量的新媒体形式或自媒体不断修改了传统媒介的定义和意义。在最近的讨论中,似乎不再定义什么是媒介和新媒介,也不再试图在传统媒介和新媒介之间或数字和非数字媒介之间划出一个清晰的界限,而是采用“数字环境”(digital environment)概括了所有传播技术,包括但不限于这些新技术——数字网络与数据库;数字化内容、服务与应用;用户生产内容及多种传播渠道;植入式传感器;虚拟和增强现实;人工智能及机器学习、机器人、云服务、大数据、算法和数据分析学等;人脸识别和其他生物技术等,也包括传统的传播技术,如大众媒介等。因为无论我们是否使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我们和我们的儿童实际就生活在这样一个数字环境中。

不难发现,数字环境重新形成了有关家庭、教育、健康、社会福利、社会公正、政治和经济等活动。我们也注意到,不仅数字环境影响了儿童的生活,儿童和青少年的媒介使用与用户生产内容一样,也影响了数字环境的生态,这就给我们提出了如何在数字环境中保障儿童权利的新议题。

2.从保护制到赋权制的融合转型

从有关媒介与儿童政策的发展历程看,以往儿童保护政策大都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保护”,在媒介素养教育领域,也被稱为“保护主义”或“家长制”教育,主要针对以下四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焦虑:(1)玩物丧志;(2)媒介或互联网上对儿童青少年有害的暴力色情仇恨信息等,以及利用新媒体进行的针对儿童的犯罪活动,包括儿童青少年的网络暴力等;(3)媒介成瘾,从电视成瘾、动漫成瘾、游戏成瘾到网络成瘾;(4)流行文化有损“精英品味”等等。

“保护主义”的问题在于,儿童仅仅被看作是保护的对象,没有看到他们也是权利主体。作为权利主体,他们有接近、获得信息知识、娱乐、社会表达等权利。“保护主义”容易将新的传播技术看作是负面影响的载体,并忽略了儿童青少年的使用模式与创新。在反思“保护主义”的基础上,不少研究者提出了“赋权”思想。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赋权”是一个拥有和分享知识、工具以及技术的过程,以有能力改变他们自己生活的社会环境。“赋权”不是不要“保护”,它与“保护”并行,但更强调儿童青少年在接近、使用信息和娱乐资源、进行表达,以及利用传播技术实现自己权利的主体性,将其作为在信息时代成长为合格公民的一种训练。

3.从媒介与信息素养(MIL)到数字素养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2013年提供了一个媒介与信息素养(Media and Information literacy,MIL)的定义。MIL被定义为一组赋权公民的能力,包括以批判的、伦理的和有效的方式去接近、获取、理解、评估、利用和创造以及分享信息和分享各种形式媒介的内容的能力,使之能够参与或从事个人的、职业的和社会活动。这个定义指明了媒介与信息素养的性质(赋权)、内容(一组能力)和目标(有效从事个人、职业和社会活动)。

2015年9月,联合国发展峰会通过了《改变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总共设定了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其中目标4为“确保包容和公平的优质教育,让全民终身享有学习机会”。其具体目标4.4则提出“到2030年,拥有就业、体面工作和创业所需要的技术和职业技能等相关技能的青年和成年人大幅增加”。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统计委员会第四十七届会议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各项指标机构间专家组的报告》(2016年3月8日至11日)拟定了一个全球指标框架,其中,就4.4提出了“按技能类型分列的掌握ICT(信息传播技术)的青年/成人所占百分比”的测量指标。可见,信息传播技术素养已被纳入可持续发展全球框架。

数字素养的概念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提出来的。为了监测各国的SDG目标4的进程,联合国教科文统计所开展了数字素养全球框架的项目,通过实证研究开发了《数字素养全球框架》(2018,A Global Framework of Reference on Digital Literacy Skills for Indicator 4.4.2)。回顾以往的有关媒介与信息素养的各种定义,认为“接近”(access),“管理”(manage),“理解”(understand),“整合”(integrate),“交流”(communicate),“评估”(evaluate)和“创造”(create)在数字时代仍然可称为数字素养的关键词,因此,数字素养被定义为“通过数字技术安全适当地获得、管理、理解、整合、沟通、评价和创造信息的能力,以有利于赋权、体面工作和创业”(for employment, decent jobs and entrepreneurship)。

与上述MIL概念相比,数字素养的目标不仅是为了“赋权”,也是为了体面工作(就业)和创业。显然,在这个框架中,数字素养教育不再是保护主义的工具,而是被镶嵌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中,帮助年轻人就业和创新、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的工具。同时,这一概念也明确指出了数字素养涵盖了以往的计算机素养、信息素养、ICT素养和媒介素养等。

数字素养或数字能力(Digital Competence, Digcomp)首先被建议为以下7个领域。

硬件设备和软件操作(如开关机、充电以及锁定等方面的硬件操作基本知识;如用户帐户和密码管理、登录以及如何做隐私设置等方面的软件操作基本知识)。

信息和数据素养(浏览、搜索、过滤、评价和管理数据、信息和数字内容)。

沟通与协作素养(通过数据技术互动、分享、合作;通过数据技术以公民身份参与;网络礼仪;管理数字身份)。

创造数字内容素养(开发、整合并重新阐述数字内容;版权和许可证;编程)。

数字安全素养(设备保护;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健康和福利保护;环境保护)。

问题解决素养(解决技术问题;发现需求和技术响应;创造性地使用数据技术;辨识数字素养鸿沟;计算思维)。

职业相关的素养(操作和利用某一特定职业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如工程设计软件和硬件工具等)。

总之,从媒介与信息素养到数字素养,越来越“社会”了。数字素养教育不再是关上教室门教给儿童青少年如何免受负面影响,而是一种更积极的建设性保护,将儿童青少年的数字技术使用镶嵌在社会发展进程中,通过提高数字素养,帮助儿童青少年建立自主性,在未来的社会中立足,并能发挥积极的作用。

数字环境下,儿童的数字权利包括哪些?

从儿童权利框架讨论数字环境下涉及的儿童议题,包括身份认同、健康、教育、游戏、休闲、信息获取、平等接近和使用权利、线上线下保护、反歧视、政策发展、企业社会责任、政府责任等。我们会发现,儿童的数字权利不仅有受保护的权利,还包括更为广泛的内容。简单列举如下:

1.儿童生存权和健康权

使用传播技术本身涉及的健康问题,如沉迷、视力保护及所有因使用传播技术带来的健康问题等;

可接近的、儿童友好的(适合儿童各年龄段的)有关儿童健康(营养、身体发育等)的信息、知识和娱乐,包括儿童性健康信息和青少年生殖健康信息等。

儿童及其家长可接近的医疗、保健、卫生服务等信息和知识。

关于疾病及流行病预防的信息和知识。

关于同伴教育的信息、知识与娱乐。

关于心理咨询的信息。

关于批判有害传统习俗、歧视感染者、有害健康行为的传播(如鼓励“减肥”、吸烟、饮酒、吸毒等)的信息和知识。

2.儿童发展权

获得多种来源和媒介提供的信息和知识的权利。应该是儿童友好的、适合儿童年龄段和当地文化的有关文化、教育、经济、健康、公民社会和政治事务、儿童权利的信息和知识;克服数字鸿沟、技术接近的盲点、社会文化禁忌、成人不合理的严格管控、少数民族语言障碍等,促进所有儿童平等获得可接近的信息知识渠道;避免偏见、性别歧视、仇恨、暴力、剥削等内容;发展以儿童年龄为基础的内容分级制度,并给儿童留出投诉或咨询通道。

儿童表达自由的权利。

获得教育的权利:提供适合新技术的学习项目,利用新传播技术进行独立的自我指导的学习。所有儿童均可平等掌握相应的技术技能、创造性理解、内容创新和健康数字使用的政略;提供媒介素养和数字素养教育内容。

儿童娱乐、游戏、休闲的权利。游戏或休闲通常被看作没有价值无产出的活动,是一种时间“亏损”。但是,无论在个体身体、心理成长方面,还是在社会性发展方面,诸如伙伴关系、平等权利、公正认知、认同和归属感等,游戏或休闲对儿童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3.儿童受保护权

儿童隐私保护的权利。我国已经颁布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无论其父母、同伴或陌生人,都没有权利暴露或利用儿童隐私。大型公司或大学等机构不能非法收集儿童个人隐私用于商业目的。

儿童有免受歧视的权利。歧视包括:忽略脆弱儿童群体和缺少适合他们的内容;数字环境中的偏见信息;女孩和少数群体的歧视;农村儿童的歧视;残障和移民儿童的歧视;LGBT儿童的歧视等,造成数字环境中的社会排斥。

儿童有免于暴力和色情剥削的权利。内容描述不包括暴力、色情和仇恨;警惕并制止数字环境中的儿童诱骗、敲诈勒索、形象滥用、网络霸凌、骚扰、煽动伤害等内容或信息。

关于残障儿童的权利。残障儿童有权利获得适合他们不同残障情况的信息渠道、知识和娱乐。根据残障儿童的需要,提倡通用设计(universal design),用以获得公共信息、公共服务信息和公共记录等,参与公共事务;这些设计的技术应是残障儿童可获得性的;鼓励残障儿童参与技术设计、政策设计和服务设计,以通过练习提高使用儿童权利的能力。

4.儿童参与权

在儿童的四种基本权利之中,儿童参与权比较容易被忽略,这与人们对童年的普遍观点有关。但是,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及其《第12号一般性意见: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以及目前数字环境的变化,儿童可以参与技术设计,儿童用户也可参与内容设计和散发。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我们要提供多种适合儿童的但是成人可以听到的儿童表达渠道及相应的技术手段。儿童参与数字环境也应做到无歧视和儿童利益最大化,这就需要相应的儿童伦理保护措施。

上述只是简单列举。如果以儿童权利为框架,我们会看到数字环境中更多的儿童权利,而不仅仅是侠义的“保护”或“保护主义”。

数字平台应该如何保护儿童数字权利?

促进建设一个有利于儿童发展的数字环境,国家作为儿童权利的实施主体,肯定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16号一般性意见“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国家有义务提供商业企业应有的注意政策措施:(1)国家应鼓励创建了解和充分尊重儿童权利的企业文化;(2)国家在制定执行《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战略和行动计划时,应明确提到在商业企业的行动和业务中尊重、保護和落实儿童权利需要采取的措施;(3)督促对商业机构做儿童权利影响评估。

本篇文章的重点在于数字平台的社会责任。任何一个数字平台,都有保障儿童接近与参与数字环境的权利,都要考虑儿童利益。因此,我们建议:

(1)在了解儿童权利的基础上,各大公共媒介及新兴平台应根据其具体情况发展各自的儿童保护的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保障儿童接近媒介和参与媒介的权利、为儿童提供有益信息、媒介/平台伦理及其自律、采访报道儿童伦理指南、保护儿童隐私、保护儿童个人信息不被滥用等。网络或电影等媒介适当考虑分级制度。

(2)公共媒介和数字平台有责任为儿童提供有益其健康成长的内容。根据《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特别要提供可持续发展、性别平等、儿童权利、促进和平与非暴力文化、全球公民意识以及文化多样性的内容。

(3)公共媒介和数字平台要关注中国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为困境儿童或残障儿童提供适合其发展的内容资源和参与媒介发声的途径。

(4)在数字平台上开展儿童青少年的媒介素养和数字素养。包括但不限于儿童接近和利用大众媒介、互联网、社交媒介、新兴平台的能力及其使用伦理,理解其社会影响因素,培养对信息的辨别批判能力和通过传播参与社会的能力。

(5)在适当时候,公共媒介和新兴平台要做出专门预算邀请第三方及儿童对其进行儿童权利影响评估。

总之,我们要为儿童建设一个促进其权利发展的数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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