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对精神病鉴定的审查判断
2021-09-05徐家祥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1年2期
徐家祥

摘 要:从学科基础的角度上,精神病鉴定意见存在出身于学科的错误概率,因此对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不能轻易地直接采信,而必须经过实质性审查。对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必然牵扯到判断标准的问题,而现在并无适合的通用型的判断标准,必须在个案中具体审查,而个案各异,为有效解决审查判断中主观随意性过大的问题,可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科学原理和方法入手,由其鉴定过程的客观准确性评估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并结合疑罪从无与疑病从无的博弈,以及鉴定外因素对鉴定意见的影响,试图构建出对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审查判断可供参考的模型。
关键词:精神病鉴定;质证;检测方法;证明力; 审查判断
一、问题的提出
17年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这意味着作为审判中心改革落脚点的庭审实质化将重点推进,庭审实质化意为审判实质化,也即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实质化,而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基于全案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这种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也即证明标准,因此,庭审实质化的推进与证明标准的明确存在这密不可分的联系。
我国立法上确立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同时又通过对立法的解释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作为“清楚”、“充分”主观层面的要求和解释,[1]“排除合理怀疑”本身便强调了法官心证的作用,只有法官内心形成足够的确信时才意味着合理怀疑被排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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