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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的转化

2021-09-03王立军

汽车与安全 2021年5期
关键词:危害

王立军

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从广播、电视及其他媒体上听到或见到的两个罪名,交通肇事罪是因肇事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也就是说肇事者在主观上对于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结果必须是过失行为,如是故意行为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种过失是指肇事者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肇事者在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强行超车、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造成严重后果是应当预见,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但不管是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都是交通肇事罪认定的主观要件。而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是希望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发生就是直接故意,放任这种死亡结果的发生就是间接故意。因此,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最为本质的区别就是对于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结果在主观上是过失还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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