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验查验环节执行《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相关要求的工作提示
2021-09-03应朝阳
汽车与安全 2021年5期
应朝阳


近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印发了《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从“严把新罐车准入关”“综合施策消化存量”“优化罐车准运介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管理”“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强化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方面明确了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以下简称“罐车”)治理的工作措施和进度安排。为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查验环节准确理解和执行相关工作要求,道路交通安全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对治理工作方案进行了梳理,从“罐车注册登记安全检验”“罐车注册登记查验”“在用罐车安全检验”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工作提示,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参考使用。
一、罐车注册登记安全检验
自2021年6月1日(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上的“检验日期”为准,下同)起,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对新罐车进行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除执行GB38900-2020国家标准外,还应检查:
1.送检罐车是否随车携带有新生产的罐体的《出厂检验证书》(GB18564.1-2019的附录F,式样参见图1),以及罐体《出厂检验证书》上是否记载有“适装介质列表”“下次检验日期”等信息;在具备条件时,还应核查罐体《出厂检验证书》的出具机构是否为具有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检验资质的机构,或取得CMA资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罐体产品)相关检验检测机构。
2.送检罐车的罐体标识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一罐体两侧后部色带的上方喷涂有“罐体下次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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