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抵押权追及效力及其抗辩事由探析
2021-09-03陈星兆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陈星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武汉 430060)
一、问题的提出
抵押权人的利益与买受人的交易安全受到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行为之影响,所以法律需要予以重点管控。但是,长期以来,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司法实务,对抵押权人的保护是借由严格约束乃至严禁抵押财产的转让而完成的。这一规则的考量大多是防止抵押财产的转让会对抵押权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该目的并非不可理喻。但是,为了抵押权人的利益而对抵押财产的转让进行“添堵”,也不是明智之举。对此,学术界与实务界中,批评声不绝于耳:此举没有意识到抵押权的物权性质;不当束缚抵押人的处分权;弱化债务人偿债能力;把不当利益给予抵押权人,“全新”的利益破坏了抵押体系中原本的利益平衡等。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且对《民法典》的法条不再复述法律名称)正式施行。其中,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1句确定抵押财产的可转让性,使得抵押人与买受人倍感庆幸;同时,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3句明确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给抵押权人以定心丸。然而,在《民法典》体系之中,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3句关于追及效力的规定并非所向披靡,有四处条文对其发动进攻:第三百一十一条与第三百一十三条分别规定善意取得和善意取得的动产原有权利的消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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