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应收账款在保理合同中的地位和影响
2021-09-02沈倩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1年7期
关键词:效力
沈倩
摘 要:应收账款是保理合同不可或缺的内容,也是使保理合同区别于其他类似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准。对于应收账款的认定,《民法典》将现有和将有的应收账款作为保理合同的标的,同时也应当承认一些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性规章对于应收账款类型的细化。结合物权行为理论,应收账款是否实际转让,非保理合同成立生效之要件。一般情况下基础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并不必然导致保理合同无效;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虚构的应收账款,性质上可视为欺诈,在法律效果上根据《民法典》第763条来规制,该条款保障保理人的利益,体现商事交易的效率性特点,但似乎因条件宽泛而存在过于偏护一方的嫌疑。对于特约禁止转让的应收账款,《民法典》第545条第2款亦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使保理人明知特约之存在,亦不会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导致保理合同无效;而该条款也是“民商合一”的重要立法体现。
关键词:应收账款;保理合同
一、问题的提出
保理合同成为《民法典》新增的四类典型合同之一,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一方面,保理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手段,相关业务与日俱增;伴随着的是与保理相关的纠纷近几年来也呈直线上升的态势①,虽然个别地区的法院已经颁布了相关司法规范文件以规制保理交易,但这些文件的位阶较低,且不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有必要以更高位阶的法律来规范保理合同。另一方面,我国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即将民事规范和商事规范融合于一部民法典中,而不单独设立商法典[2],因此民法典中应包含商法元素,而保理作为商事交易的重要方式,亦应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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