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出资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进路
——基于最高法院裁判分歧的法理分析
2021-09-01黄晓林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 2021年4期
黄晓林
(山东科技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山东 青岛266590)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隐名出资法律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名出资人)的姓名或名称不出现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簿中,与实际出资人形成股权代持关系的显名股东(登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相应的法律文件中,从而产生登记的外观权利与实际权利不一致的情形。当登记股东的债权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请求强制执行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时,隐名出资人会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对抗强制执行的请求。在此类诉讼中,究竟应当依据外观标准确定权利归属,还是依据实质标准确定权利归属,不但涉及隐名出资人、登记股东的债权人的利益得失,而且还会涉及到公司作为组织体的利益。在不同利害关系主体之间产生利益博弈,需要裁判者做出谨慎的权衡与取舍。因审判法官对商事登记的对抗效力、执行异议之诉的本质、公司法的组织法特性等有不同的解读和理解,选择适用不同的标准,出现类案不同判的现象。本文尝试梳理最高法院在相关判例中的意见分歧,探寻在现行法律的逻辑框架之下解决此类纠纷的途径与方法。
一、最高法院的裁判分歧与矛盾
在司法文书网输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隐名股东”,搜索到18个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直接涉及隐名出资问题的15个。通过对这些判例进行梳理发现,有证据证明存在合法隐名出资关系的案件有7个,其余8个案件中无证据证明存在隐名出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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