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制模式下巡游出租汽车司企收益分配研究
2021-09-01于成功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交通科学与工程版) 2021年4期
许 飒 于成功 王 剑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1) 北京 100029) (广州市公共交通数据管理中心2) 广州 510620)(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3) 广州 510405)
0 引 言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带来的网约车发展,在服务模式、经营管理、用户评价等方面为出租汽车行业带来创新[1],加深新老业态矛盾的同时也倒逼巡游出租汽车(下称巡游车)行业主动改革.国务院办公厅在(国办发〔2016〕58号)《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中明确指出应健全巡游车利益分配制度,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在网约车冲击下,部分城市巡游车承包费已较之前降低400~1 000元/(月·单车).
巡游车行业涉及司机、企业、消费者、黑车及政府等多个利益主体[3].Hu等[4]分析了不同服务模式下的利润.孙翊锋[5]基于部门利益理论分析了政府规制对巡游车行业的影响.张亚平等[6]基于静态博弈分析了各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分析混合策略博弈均衡解.自58号文中要求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承包制下的经营利益分配只涉及司机和企业两个主体,国内外学者多从成本理论和博弈论角度进行研究.Nicholas[7]分析纽约出租车承包者的经济风险.郑家杰[8]基于运营数据,设计企业与司机共担运营风险的承包费模型.孙启鹏等[9]构建司企完全信息动态博弈,通过分析最优子博弈纳什均衡,测算出管理费合理范围.
由此可见,当前研究:①集中在承包费设计,缺少对经营收益分配比例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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