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制度的功能定位及法律适用
2021-09-01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制度
(内蒙古大学 法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1)
《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18年修正,修正的内容以三权分置政策为背景,允许承包方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在此基础上构建起土地经营权流转体系。与此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制度被保留,但其所在章节位置和构成要件被修正。新法修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制度的立法目的颇值探讨,其中尤以该制度的功能转向和重新定位最为重要。功能定位决定制度价值和适用方向。为了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制度的适用规则,本文主要以新《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新法”)第34条为分析对象,略陈己见,以就教于方家。
一、新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制度的修改
新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制度的修改关乎农民核心利益,意义重大,其制度的改变体现为两个方面:体系上的独立化和适用上的内部化。以下分而述之。
(一)体系上的独立化
在原《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旧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作为农民流转自己承包地的一种土地流转方式,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这种农民转让自己的承包地经营权的权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转包等一起被规定在了旧法中的第二章第五节及第三章,其内在分类逻辑就是两类,一类是家庭承包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另一类是其他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前述体系修改之于新法体现有二。
其一,取消了其他承包方式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制度,即四荒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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