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实施后事业单位改革与法定机构理论研究
2021-09-01员珂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事业单位
员珂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施行,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经归为《民法典》中的总则内容的一部分,现如今就是要求审判人员以及相关机关如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实践与社会生活之中理解与适用。法人制度是民法总则中具有标志性的一项内容,且其在民法总则中已经出现较多的新构思与亮点,主要是赋予法人明确的分类,并明确了法人的体系与功能,虽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法人制度的复杂与争议,但是可以预见,民法总则施行后,法人制度的诸多规范将显现应有的规制性,这就为事业单位的改革提供了导向,本文将以民法总则颁布之后法人制度的适用为角度,同时以法定机构理论为参照,并对比新加坡与英国的法定机构模式,对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以及改革路径进行探讨。
关键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法定机构;法人
一、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状况
(一)建国以来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状况
主要从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时期开始改革,由于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积极体制,对上层建筑升级的需求增加,这就使得事业单位改革开始作为一项重点改革项目推行。在早年间学者范恒山发表一篇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论文——《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思考》指出,推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其实就是不断优化事业单位内部的结构,从而提升内部运作的效率以及质量,而分类改革是一个基础,同时更加注重穿心管理体制,在体系趋于健全时不忽视内部的管理监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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