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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2021-08-31宋佳宁刘家瑞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21年4期

宋佳宁 刘家瑞

摘 要: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这一程序建立的初衷是打击潜逃海外的腐败犯罪分子,完善国际追逃追赃机制,但因其法条表述过于笼统且缺乏既往适用经验参考,导致在案件适用范围以及被告人各项权利保障方面均存在诸多不合理性。文章从人权保障的视角对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困境进行分析研讨,尝试为该程序的完善和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刑事缺席审判;被告人;人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 - 5381(2021)04 - 0119- 10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反腐败工作方面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且取得良好成效,但随着反腐工作的深入,越来越多的腐败犯罪分子逃往境外,躲避司法审判,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也对国际追逃追赃机制带来了挑战。一方面,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所增设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际追赃问题,但在追逃方面所發挥的作用微乎其微,单纯的财物没收无法完全发挥刑事诉讼打击腐败犯罪分子的功能。如何在国际法框架下将外逃人员引渡回国是打击腐败犯罪分子的关键。[1]另一方面,《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如果引渡请求国想要与被引渡国进行刑事罪犯引渡合作,请求国必须根据本国法律对被引渡人作出适当制裁。基于上述两方面的要求,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缺席审判程序,法院可依法对逃往境外的腐败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判决,以对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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