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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看长三角地区新能源发展优化路径

2021-08-29谭淑霖

上海节能 2021年8期

谭淑霖

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

0 引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论述,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19年5月10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1](以下简称“807号文”),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建立健全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根据807号文要求,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所在地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监管机构组织制订本省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简称“消纳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消纳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及消纳量分配、消纳实施工作机制、消纳责任履行方式、对消纳责任主体的考核方式等。

本文从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政策出发,通过对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梳理,分析了长三角地区新能源发展优化路径。

1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1.1 国际背景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又称可再生能源配额制(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s,RPS)[2],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强制性规定电力系统所供电中须有一定比例(即配额标准)为可再生能源,亦即强制能源供给方(义务主体)在所供应的能源中必须提供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这个强制比例也就是强制性义务(obligation)或配额(quota)。配额制的参与方包括立法及监管主体(政府)、配额义务主体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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