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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网络人格权侵权之法律适用研究

2021-08-28暨南大学刘诗菁

区域治理 2021年20期
关键词:法律

暨南大学 刘诗菁

人格权是权利主体拥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所有人自身固有的、应当无条件享有的一种专属权利。人格权是人之所以能够称为人所获得的法律基本保障。

我国在2010年出台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超前地对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实施涉外侵害人格权的行为设立了法律适用规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格权的立场,另一方面体现了近年来涉外人格权侵权案件的数量增多。虽然《法律关系适用法》在我国国际司法立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是该法中的关于涉外网络人格权侵权的规定仍然有需要完善的空间。

一、涉外网络人格权侵权概述

(一)涉外网络人格权侵权的概念

所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须,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具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杨立新教授认为,网络侵权是行为人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张新宝教授则认为,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网络空间的侵权行为。综上,涉外网络人格权侵权是具有涉外因素的,行为人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二)涉外网络人格权侵权的现状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浪潮,各国之间的人员流动更为频繁,涉外侵权日益增多,侵权行为早已不再仅仅发生于某一国家的领土之内了。自20世纪末以来,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的比重越来越大,将现实的侵权行为进一步的引向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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