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例看“代开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
2021-08-27娄伟杰
商业文化 2021年19期
娄伟杰
导 读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代开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表面上具有真实交易,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目前,司法实践和理论界普遍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非法定目的犯,行为人实施虚开行为,且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代开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指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具有三方主体,包括介绍开票方、受票方(买卖双方)和开票方,基本行为模式是买卖双方具有真实交易,卖方不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卖方介绍具有资格的第三方为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与受票方(买方)不具有真实交易。此种行为模式是否构成犯罪,一方面要判斷此种行为模式中是否存在虚开行为,另一方面要结合行为模式判断三方主体是否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以综合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案 情
2016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丁某某在与被告人解某某所在的A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被告人段某某等人介绍,以B公司的名义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价税合计425万元,税款617 521.4元。后A公司将上述发票全部用于抵扣税款。2017年7月20日,A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680 618.89元。
法院裁判
审理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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