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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能否通过拍卖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2021-08-27张趁心

资源导刊 2021年6期

张趁心

案   例

某镇政府有一处占地面积4.2亩的社办厂,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该厂破产后,土地闲置多年,地上有600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2020年4月,镇政府委托拍卖公司对4.2亩土地进行公开拍卖,张某经过竞买程序后取得了4.2亩土地使用权,并和镇政府签订了为期10年的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承租人张某享有该社办厂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使用权,但不得改变现状。

2020年8月,张某由于业务需求,未经镇政府同意,私自在厂房内新建了一个面积900平方米的彩钢生产车间及办公楼,后被自然资源部门发现并立案调查。

2020年10月,自然资源部门以张某违反新《土地管理法》第53条和第77条的规定,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土地900平方米;2.没收在违法占用9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700元。

张某不服,以自然资源部门认定事实错误和法律使用错误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自然资源部门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

焦   点

1.镇政府能否通过拍卖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2.张某是否构成违法占用土地?

分   析

首先,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6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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