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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如何判断土地出让价款是否缴清

2021-08-27钟京涛

资源导刊 2021年6期
关键词:国土资源

钟京涛

案   例

2015年6月,某市政府与甲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投资开发占地面积170亩的山体公园及周边商住项目,市政府对其中商业用地摘牌价超出38万元/亩部分返还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甲公司支付定金1000万元及项目用地报批前期费用500万元。前述费用在摘牌后计入土地出让总价款,如甲公司未摘牌则予以退還。投资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于同年7月缴纳了定金及用地报批前期费用共计1538万元。

2016年3月,甲公司通过挂牌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与乙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面积为3.4万平方米,出让价款3057万元,合同签订后1月内付清全部价款的50%,365日内付清全部价款;如不能按时支付出让价款,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甲公司于同年3月至2018年4月分六次向乙国土资源局支付出让价款共计1920万元。因甲公司未全额缴纳出让价款,乙国土资源局多次催缴未果后,于2018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剩余出让价款1137万元及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欠缴出让价款金额每日1‰计算,至起诉前金额为408万元)。甲公司以在投资协议及市政府2014年7月、2016年6月的专题会议纪要中已经明确地价优惠及抵扣、返还政策为由,拒绝支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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