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环境侵权损害,举证不能须担责

2021-08-27董瑞

环境 2021年6期

董瑞

2009年1月1日,季某源与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汀罗镇前墩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季某源承包开发前墩村向流沟子东干河土地,承包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38年12月31日终止,承包期为30年。中海石化公司是一家于2007年4月28日成立的石油化工企业。

2019年3月,季某源将位于中海石化厂区南侧约100米处的土地用于种植棉花及蔬菜等农作物。季某源称由于中海石化排放污染物,对自己种植的50亩棉花和5亩茄子造成污染,影响了棉花和茄子的产量。季某源发现其农作物被污染后,及时向中海石化提出赔偿要求,要求中海石化按棉花900元/亩、茄子5000元/亩进行赔偿,合计7万元。中海石化同意补偿,但双方对补偿金额未达成一致,并且中海石化在后续协商中进行各种推脱。2020年5月12日,在东营口市信访局集中调解下,季某源要求最低赔偿4万元,中海石化最高赔偿2.5万元,双方协调未达成一致。2020年5月16日,东营市环境保护局河口分局等单位组织中海石化召开了季某源反映棉田污染要求赔偿案件协调会,但仍未能达成有效协议。在有关部门多次协调中,中海石化对是否由其公司造成的污染表示不确定,并且不予以正面回应。于是,季某源向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河口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季某源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被告中海石化的排放行为与原告种植农作物减产的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而被告中海石化并未举证证明排放行为与农作物减产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