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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依据探析

2021-08-27胡忠前吕松松陈坤亮

天然气与石油 2021年4期
关键词:标准生产

曹 杨 胡忠前 吕松松 陈坤亮

中海油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100028

0 前言

海洋石油工业是典型的高风险行业,由于开发生产活动在海洋平台上进行,易受台风、涌浪、暗流等极端自然灾害的影响。由于海洋平台远离陆地,事故应急救援困难,极易发生重大事故,且事故后果极其严重[1]。

明确海洋石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是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前提。开展海洋石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的分析工作,对制定判定标准,完成隐患治理的制度体系,对重大事故隐患实现精准和闭环管理,坚决遏制和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有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要制定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因此,国家层面相继制定了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2016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下发文件给各部门宣贯《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3]。2008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监总局)下发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4]。此外,安监总局还制定了《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号令,78号令修订)和《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5号令,78号令修订),进一步对海洋石油生产安全及其隐患管控提出要求,在具体实施中要求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判定[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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