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会治理中的公共法律服务
2021-08-27戴康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戴 康
(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41)
一、研究的缘起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城市治理图景发生了新变化,过去的城市治理范式主要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亦即城市发展的关键与核心在于实现城市经济增长。不过,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提出后,粗放化、经验性的城市治理模式引起了反思。(1)唐皇凤.我国城市治理精细化的困境与迷思[J].探索与争鸣,2017(9):92-99.怎样做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而非仅仅以财政增收为靶向,是城市治理精细化的关键议题与核心需求。2012年以来,中央和地方陆续出台了多项新的政策设计,以创新社会治理和优化公共服务为路径,勠力实现城市治理和人本主义的融会贯通。时至今日,学界对此类议题的观照层出不穷,随着地方实践的铺开,那些崭新的社会治理模式和公共服务项目仍然亟待从理论与经验上进行研究和论证。有鉴于此,本文选择公共法律服务作为研究议题,试图廓清新兴公共服务项目改进城市社会治理何以可能、有何逻辑。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源起于2013年(见表1)。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党中央初步提出建设法律顾问制度。(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J].求是,2013(22):3-18.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再次指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并且以此“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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