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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协议法治化探索

2021-08-25黎英杰

山西农经 2021年15期
关键词:规范性效力法律

□黎英杰

(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00)

新安江流域发源于黄山市,干流总长359 km,新安江流域58.8%的面积位于安徽省境内,覆盖包括黄山市在内7 个市(县)。新安江安徽段占千岛湖面积的60%以上,水质常年达到Ⅲ类,正是因为新安江上游安徽段续断提供清洁水源,使千岛湖成为全国水质最好的湖泊之一,为长三角地区经济发展提供了生态环境支持。为了延续此势头,安徽省政府与浙江省政府签订三轮新安江生态补偿协议,确定生态补偿试点,为保护新安江流域生态环境提供了制度依据。

1 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协议创新演进

作为全国首个跨省流域的生态补偿机制试点,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从计划到实施前后经历了7 年[1]。

1.1 制度酝酿

2004 年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在新安江流域就新安江水质保护问题进行调研;2006 年黄山市人大代表提交《关于在新安江流域建设生态共建共享示范区的建议》,得到上级的高度重视,被列入2006 年度重点督办的建议案之一;2007 年新安江流域被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环境总局列为全国中小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四大试点流域之一;2009 年为进一步全面开展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黄山市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交相关议案;2010 年由财政部和原环境保护部主持,安徽省政府和浙江省政府共同开展座谈会,以如何进行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为主题,相互交流与讨论。

1.2 制度启动

2011 年,财政部与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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