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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平衡车摔伤后身亡,谁担责

2021-08-23

新传奇 2021年29期
关键词:一审驾驶者生产商

近日,安徽宿州一起骑行平衡车摔伤后死亡的案件,再次引发网友讨论。2017年6月6日,邓某利在网上购买了一款智能电动平衡车。几天后,邓某利驾驶该平衡车上路时,突然摔倒受重伤,平衡车毁坏,于2017年6月16日不治身亡。事发后,邓某利家人将平衡车生产商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13万余元。

邓某利家属认为,生产商提供的电动平衡车是有缺陷的产品,邓某利的死亡是由该厂家提供的缺陷产品所致。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平衡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可见平衡车上路行驶本身就具有极大的危险性。邓某利在收到货物进行组装后仅在屋内试驾,次日就驾驶该平衡车上路行驶,其自身有很大的过错。

由于客观原因,鉴定机构终止了对涉案平衡车的鉴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不了涉案平衡车在产品质量上存在缺陷,证明不了邓某利从车上摔下的直接原因就是因为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更证明不了邓某利的死亡后果与产品质量存在直接唯一的因果關系。但根据常理判断,驾驶者在失去平衡的瞬间极易从平衡车上摔下去。令驾驶者失去平衡的原因有可能是因为平衡车质量原因,有可能是驾驶者平衡操作不当和自身身体状况的原因,也极有可能是涉案道路的路况原因。自平衡车上市以来,驾驶者因各种原因摔伤的事件也屡见不鲜。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以上原因都有可能存在,故一审法院认定生产商和驾驶者都有一定的过错。

近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生产商和被害者各自承担50%的责任,生产商赔偿被害者家人57万余元。

不少网友认为,平衡车上路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这就意味着,既不属于机动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不具有交通工具性质的电动平衡车只能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横道等道路以外的应用场景使用。

(《法治日报》202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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