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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障青年致老人受伤,养老院为何被判赔

2021-08-23

新传奇 2021年30期
关键词:行为能力王成口角

83岁的王成与38岁的罗星都长期居住于上海一家养老院。罗星常年坐轮椅,无法独自站立,除了可以自己吃饭外,其他都依靠护工,为肢体二级、智力三级残疾。

2019年7月11日,王成与罗星在养老院内走廊过道中发生口角。激动的罗星从轮椅上站起来,想要打王成,却不慎将王成带倒,致王成受伤。经鉴定,王成多处骨折。

那么,养老院为何会收纳青年?老人的损失又该由谁来赔偿?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罗星行为能力有限制,其行为直接导致王成受伤,罗星的父亲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而罗星长期居住于养老院,处于养老院照管场合,故养老院疏忽大意未尽到监护职责,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成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因果联系和过错,但过错较小。故终审判定王成的损失由养老院承担60%、罗星及其父亲承担30%、王成本人承担10%。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养老院对罗星的行为直接导致王成受伤这一事实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羅星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且并非老年人,但养老院在明知罗星有精神残疾,民事行为能力受限,日常生活需要其法定监护人提供相应监护与照料的情况下,仍通过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的方式,让罗星与王成等人一起长期居住于养老院,且未在日常生活过程中对罗星采取包括适当的防止与养老院老人密切接触等在内的防范措施。在罗星与王成接触过程中发生口角时,护工也未能及时制止。故对王成受伤之损害结果的发生,养老院难辞其咎。

(《上海法治报》202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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