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生活污水系统改造
2021-08-21许建
机电设备 2021年4期
许 建
(山东省烟台船舶检验局,山东烟台 264000)
0 引言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简称“2020法规”)已于2020年8月1日实施,其中,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新法规将2018年生态环境部制定的《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简称“控制标准”)中对生活污水排放控制的要求纳入法规之中,使之完善。2020法规中,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定提高了排放要求,并对部分现有船舶具有追溯性。为了满足法规要求,现有船已逐步开始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升级改造工作。
1 2020法规的变化及现状
1.1 适用对象的变化
原2011法规的适用对象由“400 t及以上的新船、小于400 t但核定载运15人以上的新船、自2014年1月1日起,400 t及以上的现有船舶及小于400 t但核定载运15人以上的现有船舶”变更为“400 t及以上的船舶,小于400 t但核定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新法规删除了新船与现有船舶的分类适用范围,即对新船、现有船要求一致(除不设有卫生设施和医务室的船舶)。同时,对于小于400 t但核定载运人数为15人的船舶,具有追溯性,并且明确了适用于上述要求的已经投入营运的船舶应不迟于2020年12月31日满足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定并进行相关检验[1]。
1.2 排放控制要求变化
2020法规中新增5.1.7条款中规定[1]“对航行于生活污水和/或灰水禁排区域的船舶,应具有足够舱容以留存船舶在禁排区(如渤海海域)时所产生的所有生活污水和/或灰水。”此条规定是对标准中“内河以及距最近陆地≤3 n mile的海域,对于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的生活污水需在航行中排放,靠泊或抛锚等停泊期间不得排放”的等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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