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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信用卡违约金最低收费限额是否应当取消

2021-08-19姜川张向晨

金卡生活 2021年8期
关键词:收费利率银行

姜川 张向晨

信用卡违约金是我国信用卡行业当中一项普遍接受的制度。无论是2017年之前的滞纳金还是2017年之后的违约金,都一直发挥着督促持卡人尽快还款、担保发卡机构收取足额借贷本息等功能。然而违约金制度也存在诸多争议,2016年成都高新区法院一纸判决提出了违约金的前身—滞纳金涉嫌违宪的问题;而在各种纸媒与新媒体的报道当中,违约金利率过高、“滚雪球式”上升等问题,也时常引起争议。

尽管近些年来有关信用卡违约金的讨论屡见不鲜,但栖身于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违约金条款中的一款却少有讨论,即“违约金按当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X%支付,最低为X元人民币”,为了方便行文,笔者称其为“信用卡违约金最低收费限额”。因为该制度往往在借贷本金较少时适用且不会产生极为高昂的代价,故而人们往往对本就不易察觉的最低收费限额关注不足。那么违约金最低收费限额是否合理,是否科学,是否符合法律?本文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违约金制度的流变

违约金条款的发展,众所周知信用卡违约金制度起源于信用卡滞纳金,但其实早在2017年滞纳金向违约金的改革之前信用卡合同中就已经出现了违约金条款,其往往单独作为一项信用卡违约惩罚措施而存在。例如2000年发布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就规定“甲方出租或转借牡丹卡及其账户的,视为违约。除限期改正外,还应向乙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该条约款便将违约金规定为违规使用信用卡的一种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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