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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行为的刑法适用

2021-08-16陈伟赵佳慧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陈伟 赵佳慧

摘 要:当前,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出现了罪名适用混乱的情形,需要深入分析其中的原因,以此有效解决罪名适用混乱的状况。从实践来看,“双层社会”的新型背景扩充了社会秩序内涵,司法解释的扩张趋势模糊了虚假疫情信息的界定,“虚假”认定标准与言论自由的界限未能较好确定。本文认为解决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行为的刑法适用问题,应当坚持法益导向,对此类行为的危害特质进行精准把握,基于现有规范对公共秩序考量,并且实质理解“虚假疫情信息”的内涵,防范类推风险与随意扩张。另外,根据比例原则对此类行为进行合理判定,依据适当性原则确定虚假性标准,遵循必要性原则进行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划分,从而保证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性质的规范认定。

关键词:虚假疫情信息;虚假信息;虚假恐怖信息;罪名适用

中图分类号:DF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21)03-0058-09

一、问题的提出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社会上出现了一系列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案件,此类行为致使社会公众产生恐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针对这一情形,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下文简称“《意见》”),明确指出要依法严惩有关虚假信息的犯罪行为。然而,遵照《意见》中的现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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