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合同中的自持要求是否可以记载登记簿
2021-08-16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21年6期

请教大家一个问题,某地产项目明确规定了哪部分建筑面积为开发商自持部分,对于该自持部分有什么限制性的要求吗?
有自持要求的可以记载入登记簿附记。
抵押、转移有什么限制吗?
有自持要求的我認为都不能抵押和转移,问题是现在出让合同中没说清楚自持含义。
其实这个是有法律问题的,自持其实是合同约定,从法律上来说并不能作为拒绝办理登记的事由。不能说是政府和普通主体的约定就大于《民法典》。
没有处分权的不动产我认为都不能抵押。
非法定不能限制所有权。
我理解的自持仅仅限制拆零处置。如果整体处置有何不可呢?自持属于行政管理的要求,难道可以限制物权,导致抵押合同无效?
所以合同约定的自持含义要由相关部门做出权威解释。除此之外,整体自持的约定究竟是什么含义?是不能转让的意思吗?
您说的我理解,但从登记的角度来说,这个约定能限制物权么?
我认为是可以的。出让方的合同约定属于限制性物权约定,登记中心应执行。否则出让合同约定将成为一纸空文,自然资源部门自己都不能解释,不能执行。
其实这个问题应该让自然资源部在登记规则中明确一下,即出让合同的限制性条款必须记载登记簿。
是的,我也认为应当记载,而且要明确自持的含义,除了不能转让,是否能够抵押或者分立,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是不同的。
我不是说不能,关键是要明确,这样基层才好做。如果登记簿记载了,法院应该会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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