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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稳态噪声监测在法院审判中的运用

2021-08-13蔡杰严静芬

环境监控与预警 2021年4期

蔡杰,严静芬

(上海宝山区环境监测站,上海 201901)

城市生活中,噪声污染与大气污染、水污染及固体废弃物并列为当今社会4大环境公害之一,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2款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在实际噪声监测工作中,噪声污染独特的物理特性和随机性使得其在传播过程中不会留下有毒有害的物质,一旦声源停止噪声即会消失,因此给监测工作带来很大挑战。此外,噪声监测特别是非稳态噪声监测涉及工况的选择以及兼顾各方需求,目前的标准技术规范无法全覆盖,执法监测难度大,因此需要针对不同的噪声污染源传播特征,制定出更加合理的监测方案。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等有关法律,2013年3月1日起上海正式施行《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其中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能划分,不同的社会噪声由各自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其中环保部门负责固定设施设备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1]。而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各种不同类型的社会生产生活中产生或排放的噪声,可能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各自或共同协商管理的情况。现以健身房制造噪声扰民为例,探讨非稳态噪声监测在法院审判中的运用。

1 实例简述

原告系某小区33号202室房屋产权人,被告为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原告隔壁的64-66号房屋内经营24 h无人管理的健身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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