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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厂卫角度分析明朝监察制度

2021-08-12李小霞

兰台内外 2021年17期

摘 要:明朝监察制度伴随着明初“重典治吏”的高压政策应运而生。明初,监察制度立法严密、执法严酷,中央和地方两套监察体系相互配合、制约,起到了提高行政效率、澄清吏治、有效制约权力的积极作用。但明朝中叶以后,宦官逐渐利用厂卫干预司法权和监察权,实行特务统治,监察功能异化,监察官员腐化。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封建君主专制下皇权与官僚集团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面对此种情形,监察制度发挥了极其有限的作用并逐步走向变异。

关键词:监察制度;厂卫;厂卫干预司法权

一、明朝监察制度概述

1.明朝监察制度的立法渊源

明朝充分吸取元末因纲纪废弛、贪赃枉法、卖官鬻爵等腐化风气严重而导致灭亡的历史教训,详细设计了监察法律制度。明朝的监察制度围绕《大明律》《大明会典》及《明大诰》这三部法律展开,它们是明朝监察制度的基石。《大明律》规定了对官僚贪腐的惩戒和刑罚标准。将官吏腐败单独规定为一卷,起到了震慑腐败官员,强化其职业道德,净化社会环境的作用。《大明会典》是终明一代各类典章规范的集大成者。其划分各官吏、部门的职能,明晰其权责,有效防止官僚利用法律漏洞滥用职权。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政府权力清单的作用。《明大诰》秉承“重典治吏、重刑治乱”的精神,除了涵盖《大明律》中的笞、杖、徒、流、死等刑罚,还増加了凌迟、剥皮、枭首等残酷刑罚,远比《大明律》严苛。作为朱元璋亲自制定的法规,《明大诰》在明初的法律地位远超《大明律》,民间百姓家更是人手一本,其普及程度可谓空前绝后,但由于刑罚规定过于残酷,朱元璋之后便束之高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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