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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发养老金追回的法律问题

2021-08-11李志锴张峻月

中国社会保障 2021年5期

■文/李志锴 张峻月

养老金给付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老年收入保障的基本途径。保证养老金应付尽付,不仅对于退休人员意义重大,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亦至关重要。在实践中,因实际情况复杂、制度衔接、主观大意等原因,会出现多发养老金的问题,由此引发多发养老金的追回问题及其争议。

追回主体辨析

就养老金发放环节来看,需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相对人退休资格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具体待遇标准,再通过银行代理划拨。多发养老金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相对人本无受领资格,因审批错误而多发;第二种是相对人已满足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资格且审核通过,但在发放环节上存在过失而多发。前者过错方为负责退休资格审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后者的过错主体则是核算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和代为划拨银行。

虽然导致养老金多发的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保机构与银行三个主体,然而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实施追回的主体应当是社保机构。首先,《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赋予了社保机构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权限;另外该法第五十八条和第八十条所规定的社保机构需定期公布社保基金盈余情况、核定缴纳保费也表明其具有法定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权。其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仅负责退休资格的审核,并不具备养老金支出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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