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调查同步提前介入的实践模式及规范运行
2021-08-11秦毅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1年6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秦 毅
一、引 言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一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重塑了国家机关间的权力结构,调整了国家机构的权力配置。监察权是将行政监察权、预防腐败权、职务犯罪侦查权与职务犯罪预防权等权力吸收、黏合并进行改造的基础上融合而成的一种新型的国家权力,“其本质是国家对现有政治权力的再调整和再分配。”(1)秦毅:《论〈政务处分法〉立法的基本立场》,载《社会科学家》2020年第4期。在《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逐渐颁布之后,监察体制改革的前置性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的情况下,目前,监察程序问题以及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必然首当其冲地成为显性化的存在”,(2)陈伟:《监察法与刑法的衔接协调与规范运行》,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2期。成为监察体制改革应该关注的重点。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员会拥有监督调查处置三项权力,其中调查权是核心,“调查是有效监察的前提,”(3)刘艳红:《监察委员会调查权运作的双重困境及其法治路径》,载《法学论坛》2017年第6期。如何准确定位和配置调查权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而提前介入监察调查便是调查权配置中的一个微小切口,虽然只是一个程序性问题但却能实质影响案件进程。作为监察调查提前介入的两种规范模式延续了以往提前介入的制度惯性,保障了案件质量、提高了办案效率。目前,学界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案件的法理、限度、程序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但对于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的提前介入研究较少,对同步提前介入(即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同步提前介入)的研究更是一片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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