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结构实证分析:问题与优化
2021-08-11赵香如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1年6期
赵香如
一、问题的提出
不论文明是事实还是观念,它都是各门社会科学的出发点,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程度的控制。(1)参见[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0页。然至今日,法律控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仍不尽人意。有学者对瑞典、美国、多米尼加共和国等19个国家进行研究后发现,女童受性侵犯发生率为7%到34%;欧洲有10%到20% 的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遭受过不同形式、不同程度性侵;在美国,根据几次全国性调查结果估计,到18岁时女孩中有1/4,男孩中有1/6受到性侵。(2)参见兰跃军:《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立法与司法保护》,载《贵州民族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我国各界也对强奸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也颇有微词,认为强奸幼女鲜有判处10年以上的,大部分停留在3年至10年有期徒刑的幅度以内,甚至3年以下占了绝大部分。(3)参见张华、沙兆华、祝丽娟、王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法律适用研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法院2012-2015年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实证调查》,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7年第1期。但是,笔者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对2015年以来的强奸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强奸已满14周岁未成年人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约占12%,奸淫幼女则为14%,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非鲜有;同时强奸已满14周岁未成年人处3年以下宣告刑的约占30%,奸淫幼女则为17%,即处3年以下刑期均非绝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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