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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公司要办好这三件事!

2021-08-10王文敬

中关村 2021年7期

王文敬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可能因种种原因产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各自举证,最后由法院根据证据规则和举证情况来决定采信哪一方的主张。但有三件事,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办理。到底是哪三件事呢?下面海淀法院法官通过三个小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例一: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商先生是九尚公司(化名)的出租车司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3月31日到期终止。此后,九尚公司没有为商先生出具离职证明,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商先生经过诉讼程序,要求九尚公司开具离职证明。

商先生称,他所从事的工作是开出租车,离开九尚公司也还要去其他出租车公司工作,但没有离职证明,就无法在北京市运管局办理离岗手续,就没有办法入职新的出租车公司。九尚公司称生效判决书已经确认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具备离职证明的效力,所以其无需另行开具离职证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九尚公司有义务为商先生出具离职证明,故法院认定九尚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为商先生出具离职证明。

案例二:用人单位无权扣留离职员工档案

李先生于2013年3月27日入职信威公司(化名),劳动合同期至201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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