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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协调费”的入学协议有效吗?

2021-08-10

环球慈善 2021年12期
关键词:法律

如今,家长越来越重视孩子的教育问题,有的家长为了让孩子赢在起跑线上,想方设法把孩子送进更理想的学校。于是,有人不惜重金托熟人、找关系,希望能得偿所愿。这种情况下,和中间人签订的入学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中间人不履行请托事项又不归还“协调费”,应如何解决?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所规定。

案例:张某为了孩子上学一事,通过他人介绍找到郑某。郑某自称人脉颇广、能量很大,对办理入学信心十足。为让张某放心,郑某还主动提出签订一份协议,保证若入学一事没有办成,将全额退还张某给付的“协调费”。张某因此打消顾虑,还热情地替朋友的孩子张罗。按照约定向郑某支付40余万元“协调费”之后,张某就开始放心等待好消息。眼看着开学了,郑某那边却毫无音讯。反复催问之下,郑某这才承认自己没有办成事,但是约定的“协调费”却迟迟不见退还。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按协议约定退还费用,但是被驳回起诉。明明签订了协议,为什么法院不支持自己的请求?张某感到非常不解。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检察官解析: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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