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互联网规则的适用
2021-08-09汪文涵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21年2期
摘要:“微信小程序案”涉及新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侵权规则的适用和审慎合理原则下必要措施的确定”两个问题。该案一审法院对所适用法律予以限缩解释不当,尽管二审法院进行了纠正,但未明确“必要措施”的具体内容。应依据技术特征和管控能力确定新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的网络侵权规则。对不宜采取删除、断链或屏蔽的情形,除将投诉转通知外,还需采取询问当事人、发送警告或终止反复侵权账户等其他必要措施。
关键词:新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互联网规则;微信小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3
DOI:10.13784/j.cnki.22-1299/d.2021.02.008
通知删除规则最初见于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4-17条,2009年《侵权责任法》将其扩大适用于一般网络侵权领域,2019年《电子商务法》第42-45条专门规定了电子商务领域的通知删除规则,《民法典》第1195条沿用并完善了这一规则。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催生了新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在技术和服务上的独特性,法院对其适用的网络侵权规则存在不同理解。在2018年的“微信小程序案”中,①两审法院对新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是否适用通知删除规则采取了相反的做法。因此,新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何适用现有的网络侵权规则需要厘清。
一、“微信小程序案”的基本案情、裁判要旨及核心问题
●基本案情和裁判要旨
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刀豆公司)经许可取得《武志红的心理学课》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