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近区域同职能政府部门间的委托创新
2021-08-09袁政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管理
袁 政
(广州新华学院 公共管理系, 广东 广州 510520)
一、引言
在学术界,有关政府委托的研究并非新课题。在各学术网站上,均可以检索到海量的有关政府委托理论及实证的研究。但其所研究内容大多集中于政府部门将某项具体公共事务或委托给第三部门,或委托给企业,或委托给下级政府部门,或委托给政府下属(或有密切关系的)事业单位等。
上述政府委托行为的理论基础,多基于政府缺陷原理,即由于政府自身的先天缺陷(或称政府失灵),政府部门将本来需要由自己生产、供应的某公共物品,委托给具有较高资质、较高效能的被委托者(非政府部门或更贴近消费者(公众)的下级政府部门),以达到节约成本、增加产出(数量和质量)的效能目标。但是,邻近区域同职能政府部门间的委托,似乎并不符合上述效能原理。有自身先天缺陷的政府部门,将某公共物品委托给同样具有先天缺陷的邻近区域政府部门去生产、供应,是否一定可以带来效能上的明显提高?在特定条件下,这一问题有肯定的答复。下文将先介绍、后分析典型实例。
综上所述,笔者提出邻近区域同职能政府部门间委托的概念,包含如下涵义:
第一,相关新观念、新意识的建立,相关法规、政策的逐步完善。
第二,某地某政府部门为了提升自身公共物品供给效能和综合绩效,节省自身公共资源,通过某种规范机制(市场机制、行政机制、法律机制或其他机制),公开将某公共物品的供给委托给邻近区域具有明显优势的某同职能政府部门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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