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
2021-08-09
北方牧业 2021年13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是对《规范》部分条款的细化和说明,《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范》执行。
第二章 场所与设施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设置相对独立的营业区和仓储区。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整洁、明亮并保持良好通风、干燥,其面积应当与经营兽药的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仓贮区使用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二)从事连锁经营的兽药经营企业,其营业场所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总部的仓贮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专门从事批发业务的兽药经营企业,其营业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仓贮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四)配备电脑、网络及实施兽药电子追溯管理的相关设备。
(五)配置与经营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冻库(柜)、冷藏库(柜)等设施、设备。
第五条兽药经营单位的营业场所和库房必须是非生活用房,原则上要求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并且距离不得过远。
第六条 兽药经营场所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并且与动物诊疗机构独立设置,不能共用一个营业场所,避免交叉污染。
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隔离,其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条件:
(一)根据所经营兽药的储存要求,应当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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