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分权影响了区域环境治理绩效吗?
2021-08-07徐盈之范小敏童皓月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徐盈之,范小敏,童皓月
一、引 言
环境分权反映了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事务中实际拥有的自主决策权。分权水平提升意味着地方政府获得更多的环境治理事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地区环境污染现状和经济发展目标制定合适的环境措施和污染治理对策,以达到强化地方政府环境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区域环境治理绩效的效果。然而,在赋予地方更多的环境管理权限的同时,也容易带来 “污染天堂”问题。这是因为地方政府和官员为追求地方经济效益和个人利益,在拥有更多环境管理权限时更易发生调整环境治理强度、放松企业排污标准、降低环境执法力度等行为,从而不利于区域环境治理绩效的提升。因此,改善和提升环境治理绩效,关键在制度层面,其中合理适度的环境分权尤为重要。如何既能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积极性,又避免区域环境治理中的徇私舞弊行为,这对我国的环境体制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国内外学术界对于区域环境治理绩效已有相对丰富的研究。环境治理绩效被定义为是对政府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综合表现的评估指标,其借助合适指标对政府环境治理行为进行阶段性、可持续性的定量测度[1]。包国宪等认为,环境治理绩效是对政府在环境治理工作中投入资金和人员等成本所取得的实际成果的评价[2]。明确影响区域环境治理绩效的因素是促进区域环境治理能力、增加区域环境治理成果的重要前提。……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