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双方违法 保险公司仍需赔付
2021-08-06
文萃报·周五版 2021年20期
2019年11月的一天傍晚,刘某驾驶重型货车行驶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路段变更车道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电动车相撞,致骑车人古某被撞伤、古某的两个孩子当场死亡。刘某驾驶肇事车辆驶离现场。
经交警部门调查,古某存在准驾不符、不按规定载人且未戴安全头盔3项交通违法行为。因刘某肇事后驶离,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古某无责任。事后,刘某赔偿古某20万元,并支付了4000余元治疗费用。
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米东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刘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限额为12万元的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均在保险期内。古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刘某涉嫌肇事逃逸,古某在事故中亦有过错,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条款,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米东区法院认为,刘某主观上不具有逃避责任的故意,且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对事故并不知情,不具有逃逸情节。据此判决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保险公司赔偿古某各项损失共计110余万元,刘某在前期支付款外,再赔偿古某16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在意外发生时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赔偿,有效规避或者轉移风险。保险公司不能片面、机械地理……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