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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之争,孩子利益最重

2021-08-06

文萃报·周五版 2021年25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法院审理抚养权案件,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这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法律的温度。如何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作出裁判,法官们努力在情与法之间寻找平衡,把家庭解散带给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只要孩子归我抚养,其他可谈”

张先生和王女士经过甜蜜的恋爱,2012年步入了婚姻殿堂。婚后第二年,小小(化名)出生了。一家三口的生活刚开始是幸福的,但婚姻生活毕竟是平淡且不易的,张先生和王女士之间的感情渐渐出现了裂痕。张先生先后两次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第二次起诉时,王女士同意离婚,但是两人对房屋等财产分割及孩子的抚养问题争执不下。

历下区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法官虞宏主持调解时,张先生当场表态说,“如果孩子归我抚养,孩子妈妈不用交抚养费了,汽车给她,房子也让她住。”

虞宏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小小现在7岁,还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从感情上对母亲的依恋,不能作为选择对其利益最大化的唯一标准。在父母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抚养权的,子女随父亲一方老人生活时间较长,且老人有能力有意愿帮助协助抚养的,可作为父母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予以考虑,特别是对于孩子来讲,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模式及学习环境,随意改变势必影响其生活及学习,因此小小由张先生抚养为宜,王女士可充分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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