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关于“幸福”原理的“实践”论证
2021-08-06廖申白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能力
廖申白

摘 要: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对伦理学的“幸福”原理做了两个论证——“实践”论证与“人的活动”论证。尝试概括他的“实践”论证。论证包含如下三个核心之点:构成一个人“灵魂‘实现”基础的是他作为一个实践者出于选择地追求某种善的、包含着他/她的灵魂能力的一个“实现”的活动;实践者的这样的实践最终指向以他整个一生来看是那个最终的东西的一个“蕴含的善”,由这样的实践造成的灵魂的“实现”也最终指向那个善所包含的灵魂的最充分的“实现”,那个善或所包含的那个最充分的“实现”就是幸福;它对于一个“认真的人”,也对于一个认真的实践者,是善,并且也对于他显得善。亚里士多德在这个论证上加了一个重要限定:这个实践者必定是先获得“良好教养”的。
关键词:“幸福”原理;“实践”论证;灵魂 ;能(潜在);良好教养
中图分类号:B502.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634(2021)04-0014-(13)
DOI:10.13852/J.CNKI.JSHNU.2021.04.002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1卷第7章对伦理学的“幸福”概念,也即他的伦理学的第一原理,做出了如下界定:
如果人的活动是灵魂的依照逻各斯的或不无逻各斯的实现,我们[在这里]说的这个人的活动与这个认真的人的活动(比如,[这个]竖琴手的活动与[这个]认真的竖琴手的活动,概言之,所有事情上的那个活动)在属上是同一个,[后者中]有这个依照德性来说明的优越加到活动之上(因为,一个竖琴手的[活动是]演奏竖琴,一个认真的竖琴手的[是竖琴演奏上的]那个好);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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