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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责任界分的困境与变革

2021-08-06任卓冉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主体污染环境

任卓冉

(江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引言

2020 年3 月3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要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继国务院办公厅2014 年12 月发布《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 号,以下简称《意见》),环保部2017 年8 月发布《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之后,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思想和政策导向。企业委托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排污企业缴纳或者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由第三方专业环境服务企业进行污染治理的创新性环境治理模式,使环境污染治理从传统的“谁污染,谁治理”向“谁污染,谁付费”的方向转变,可突破过去行政上政府一元性、单向性管制,行业上单个企业治污能力不足、环保意识淡薄的状况,实现治污的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的良性发展以参与主体法律责任明确且合理界分为基础,我国现行环境法律制度以排污者责任为中心,第三方治污企业作为新参与主体,在原有的环境责任体系中尚无明确定位。如何界分第三方与排污企业之间的法律责任,成为我们新的研究课题。对此,《意见》与《实施意见》规定排污企业在民事及行政责任中承担主体责任。何谓主体责任?当第三方治理中出现环境侵权时,第三方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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