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阅卷权?
2021-08-05刘仁文邹玉祥
南方周末 2021-08-05
刘仁文 邹玉祥

刑事诉讼法保障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但并未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
人民视觉 ❘图
★在被告人与辩护人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双方的辩护观点往往容易出现分歧,此时不仅无法形成合力,甚至还会在辩护效果上互相抵消。
法律修改之前,可以通过司法解释“间接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为将来在立法上明确规定被追诉人的阅卷权奠定基础。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保障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和会见权,并新增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的规定。
但由于立法对核实证据的规定较为抽象、原则,实践中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的范围有多大,可否将阅卷中知悉的全部证据以及相关案情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直存有争议,实践中也是做法不一。
这一争议背后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则是,作为辩护权之子权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被追诉人)对案情的知悉权,除了可以由辩护律师以会见通信和核实证据的方式加以保障外,可否以直接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的方式加以保障。
立法上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阅卷权主体是辩护律师以及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并未明确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尽管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但这一规定并不可直接推出被追诉人有阅卷权以及阅卷的具体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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