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者主体资格与责任分析
2021-08-05韩宇
西部学刊 2021年10期
摘要:随着国家教育对外开放步伐不断加大,中外合作办学的形式与模式也愈加多样,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日益复杂。中外合作办学者主体资格与责任方面存在主体范畴界定不清,主体资质认识片面,办学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首先应将办学者限定为教育机构,进一步明确其内涵与外延理清办学主体外延;其次通过准入与监管手段强化办学主体责任,提高办学质量。
关键词:中外合作办学;主体资格与责任;教育机构;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2-0115-03
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十几年的探索与实践,相关法律制度基本确立。随着事业发展和经验积累,中外合作办学者主体资格和责任不断引发新思考。在制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时,中外合作办学类型相对单一,审批准入、组织管理等标准规范也较简单。随着国家教育对外开放步伐不断加大,中外合作办学的形式与模式也愈加多样,办学遇到新问题新挑战,涉及的法律问题、政策问题日益复杂。
一、中外合作办学者主体资格与责任有待进一步明确
(一)主体范畴界定不清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主体为教育机构。我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列举了举办教育机构的四项基本法定条件,但不能解释为具备了上述条件的机构就是教育机构。《教育法》第二十条至三十二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组成人员资格、注册登记要求、法定权利等。……
登录APP查看全文
